主持人:周涛 朱军 董卿 张泽群 任鲁豫 欧阳夏丹(开场白)
一、开场歌舞:《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表演者:宜黄县全体官员。主持人在歌声中缓缓走向舞台
二、群口相声《卖药》 表演者:侯耀华、赵忠祥、郭德纲、王刚
三、动物表演:
1.《我的禽兽女友》 表演者:兽兽
2.《学猴攀崖》 表演者:复旦黄山登山队
四、大合唱:《翻身奴工把歌唱》 表演者:四川渠县残疾人自强队
五、武术表演《少林武僧秒杀美国特警》 表演者:一龙大师、斯维加斯特警
六、大合唱
1.《贪贪贪》,表演者:文强、韩峰、谢亚龙等
2.《涨涨涨》,表演者:中石化、中石油、各大房地产公司、食用油公司
3.《跌跌跌》,表演者:中国股民
4.《塌塌塌》,表演者:中煤集团、王家岭正副矿长
七、小品:
1.《别挡我的路,我去接女友!》 表演者:李启铭、药家鑫。
2.《量身招聘》 表演者:陈副市长、屏南人事局长、财政局长、dang校校长
3.《跨省追捕》表演者:马晶晶、丁玉兰、吴忠市公安局
4.《感动中国—反贪局长和他的四个老婆》 表演者:刘宏4遗孀刘娟等。
八、独幕剧《兜售假文凭》 表演者:唐骏 禹晋永
零点报时:任志强,潘石屹、土地奶奶罗亚平分别从月球、火星和阴间发来贺电: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目前,全国有1/3的开发商都升华到了只囤地不盖房的境界。我们谨代表开发商群体向广大的房奴说一声,谢谢你们。
九、焰火表演《烈火中永生》 表演者:上海静安区神秘部门、无证电焊工。
十、吉他弹唱四人组合:《乱试佳人》、《好日子》、《一家亲》 表演者:陈冠西、谢霆锋、张柏芝、阿娇
十一、海派清口秀《周垃圾的嘴—臭过粪》表演者:网民
十二、杂技《楼倒倒》,表演者: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十三、雷人雷语绕口令组合:
1、《我爸是李刚》,表演者:李启铭
2、《爱因斯坦发明电灯》,表演者:凤姐
3、《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表演者:宜黄县官员。
4、《高房价可控制人口增长与人口素质》。表演者:任志强
5、《为满足消费者的身份需求》表演者:五粮液提价理由策划者。
6、《我自己觉得我自己没有错,但是我的错在于刚才说的那种含糊、不透明,是虚荣心造成的。》 表演者:唐骏
十四、歌舞:《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演唱:洛宁邮政局长谷青阳,伴舞:邮政局全体女下属
十五、小品:《一个艰难的决定》 表演者:腾讯公司、360公司
十六、诗歌朗颂:《警民情深—凤凰女与五个jing cha的故事》 演出单位:凤凰县公安局
集体朗颂: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五jing cha助人为乐的高尚品德,深深感动了小红妹妹,但小红家贫如洗、无以为报,要以身相许,却遭到了严词拒绝,于是小红给jing cha们喝下“迷奸粉”,把jing cha强行拖到凤凰酒店开房。面对百般色诱,jing cha们蛋定地说“为人民币服务,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小红羞愧难当,从五楼跳下,顿时香消玉殒……
十七、大合唱:《掏心掏肺我爱你》、《将“开胸验肺”进行到底》 表演者: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正副所长、医务人员
十八、哑剧《抄论文》,表演者:王洪瑞(河大校长)
十九、结束曲《难忘今宵》全体参演者
快过年了,想起那不长的假期就抑制不住内心的兴奋。
可怜的中国人,感谢国家,赋予我们过年的权利,虽然比较短!
兴奋中懒惰滋生,已经从现在开始懒惰了……
2010
这是一个给力的一年,这是一个杯具的一年,这也是一个纠结的一年。
这一年,中国依然举办了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晚会,只是赵本山的小品越来越像冯小刚的电影,刘谦的魔术越来越像话剧,小虎队的貌合神离也只能让人感叹时光飞逝。
这一年,加拿大举办了冬奥会,这届冬奥会的话题不是点火失败,而是周洋没有“先感谢国家”。
这一年,阿sa从未婚到离婚再到热恋,让人感慨Twins不仅长得像,连做人也是一样的套路。
这一年,中国的考古学家们在曹操墓里发现了两块头盖骨,一块曹操的,一块曹操小时侯的。
这一年,江西的一个钉子户用最无奈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死证明不了有关部门的野蛮与无耻,只能证明汽油一点就着。
这一年,8名香港游客死在了菲律宾警察的枪口下,让香港人知道菲律宾除了有“菲佣”,还有“菲警”。
这一年,一个叫《非诚勿扰》的相亲节目将挂羊头卖狗肉诠释的淋漓尽致,坐在宝马车里哭什么的都是浮云。
这一年,局长们纷纷养成了爱写“日记”的好习惯,只是关键时刻步了陈摄影艺术家的后尘。
这一年,富士康的员工在工作的闲暇之余玩儿起了连环接力“跳”。
这一年,上海世博会的圆满落幕成功改写了上海解放日。
这一年,期待已久的世界杯如约而至,只是比赛的胜负好像都是“保罗”说了算。
这一年,郭德纲从一个非著名相声演员变成了一个非常著名的相声演员,又说相声又做主持,偶尔还打打人,足以说明不打人的相声演员不是好主持。
这一年,海地地震震死了8个中国人,而玉树的地震却震死了许多中国人,更可恨的是新西兰的地震居然没死人,中国表示鸭梨很大。
这一年,智利不但发生了地震还发生了矿难,33名矿工在井下呆了两三个月都没死,不但证明了大地可以“孕育”人类,更像是在提醒某些国家,矿难不一定要死人。
这一年,上海的大楼火灾让电焊工搬运工们开始考虑是否需要办个证以及证明中国的菊花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这一年,一部《盗梦空间》的电影让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还在怀疑是不是在做梦。
这一年,嫦娥二着奔月去了,到现在还没回,国人疾呼:这眼看着就要奔三了,怎么还没二够呢?
这一年,中国开发了一块新的戈壁滩叫“马勒戈壁”,并且发现一种新马种“草泥马”,国人对其喜爱的程度将会很快成为这个民族的图腾。
这一年,一个卖汽车的和一个卖运动鞋的在关于谁“给力”和谁“不给力”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从而引发了“3Q大战”,最后“狗日的腾讯”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末了才知道这俩孙子何止是“坑爹”,简直就是“坑爹”。
这一年,中国举行了两次全国哀悼日,广大同胞们在哀悼的同时也深刻的体会到只要一举行哀悼日,网游的服务器就要停了。
这一年,喜欢看《知音》和《故事会》的凤姐横空出世并出名,为了能够让做奥巴马情人的梦想成真,她还去了美国,但由于英语的地方口音太重被拒之门外了。
这一年,奥利奥、香蕉、皮蛋瘦肉粥、梅干菜盖浇饭等食品被一个娇嗔似黛玉体态似玉环的“小月月”糟践的身首异处、体无完肤。
这一年,一个我童年非常喜欢玩的游戏“躲猫猫”开始变得越来越危险。
这一年,广州不但举办了亚运会还举办了亚残运会,从点火仪式上看就知道这个国家有多么爱玩火。
这一年,中国的高房价让很多人从还没来得及考虑是否“蜗居”到不得不“蚁族”的现实中意识到你能建我也能建。
这一年,超女王贝整容失败了,不但脸没了,连命也没了,东北人常说的——我整死你,是不是这个意思。
这一年,黄晓明告诉了我们,穿鞋内增高什么的早就OUT了,把增高鞋垫放在袜子里才叫有才华。
这一年,让我认识到没有iphone4,都不好意思用手机织围脖。
这一年,大S的闪婚证明了一见钟情神马的都是浮云。
这一年,国产奶粉开始有了丰胸的功能。
这一年,李刚没有出名,李刚的儿子也没有出名,但是李刚的儿子的爸爸出名了。
这一年,伟哥不但可以随便叫了还可以随便生产了
这一年,一向淡定的王菲带着对哪吒的思念亮相春晚,最近还穿了一个连过了英语四级的人都不认识的马甲在微博上臭贫,让人认识到闷骚这个词不但适合男人,还适合女人。
这一年,朝鲜的小金接了老金的班,但很快就跟隔壁的老李干起来了,原因竟然是小金在微博上关注老李却被老李拒绝了。
这一年,最后几天,在钱运会村长的头颅配合下,无情的车轮在历史前进的道路上又留下了深深的印迹。
这一年,祖国的人民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值得庆幸的是,大部分中国人都还坚强的活着。作为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数次的敲打着我的心灵,没能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我倍感惭愧,每念及于此,都潸然泪下,不能自己。
2010年马上就要过完了,对2010年的不舍就像早晨幼儿园里的小男孩拉着要上班赶时间妈妈的衣角那样依依不舍。
再见2010!TNND!
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3月30日,回京的冰壶队员周妍接受周洋的教训,在不到3分钟的采访中说了3次“感谢祖国”。
关于退役:“国家培养我这么多年,不能说是我想放弃就放弃了。”
关于封闭集训影响婚姻生活:“因为国家培养我这么多年,我会把我的家庭处理得好,我会再回来的!”
关于队友:“国家培养我这么多年,我也很舍不得我这些好姐妹。”
首先感谢国家让我转载了这篇帖子,阿门!!!!
- 唐骏在微软从一名技术员做起,花了10年时间,成为微软中国公司总裁。他虽然早在 2004年就离开了微软,但他获得微软公司历史上唯一的终身荣誉总裁称号,至今有效;他在2004年到2008年担任盛大网络公司总裁,让盛大从200名 员工的企业,成长为拥有四家上市公司的企业;2008年,唐骏出任新华都集团总裁兼CEO,获得的“转会费”高达10亿。此前,唐骏在担任微软中国总裁的 时候,年薪就超过1亿元;在担任盛大总裁的4年,收入超过了4亿,被称为中国IT界的“打工皇帝”、“中国身价最高的职业经理人”。
唐骏说他前两天刚刚跟林妙可在北京电视台的“名人堂”做了一档节目,是让唐骏给林妙可颁奖。唐骏问林妙可:“你每 天上课开心吗?”她说:“很开心。”在应试教育体制下,竟然说上课很开心,如果不是精神病,也不是脑残,那就只可能是在说谎。不知道唐骏是否受最近国家体 育总局的副局长于再清批评冬奥冠军周洋的言论影响(于副局长说:“感谢你爹你妈没问题,首先还是要感谢国家。”),唐骏问林妙可,“你得了这个奖,想说一 点什么呢?”
林妙可说:“我感谢祖国、感谢胡爷爷,感谢所有的一切。”唐骏问:“这是你说的,还是你妈说的?”林妙可说:“是我们老师教我的。”唐骏问:“你想对胡爷爷说一点什么呢?”她说:“老师没有教我。”
唐骏评价林妙可说:“你看她(林妙可)的那种笑,假笑,可怕啊!一个小孩都学会假笑。这是什么呢?我们的教育,真的是填鸭式的教育在里面,就是灌输人,你不会我教你,教到你会为止,没有自我了,现在的小孩根本就没有自我了。”
唐骏既然说是前两天刚在北京电视台录这个节目,按照电视台的常规流程时间,这个节目应该还没有播出。
众所周知,奥/运女孩林妙可一出道,就和虚 伪、造假、欺骗联系在一起。林妙可在奥/运开幕式上的一曲《歌唱祖国》,她只是在前面对口型,声音来自另外一个长相不如她漂亮的女孩杨沛宜。当然,这本来 不该由这个当时才9岁的女孩(林妙可出生于1999年)来负责。但是,在她的父母、老师的教育下,她现在越来越虚伪做作了。
比如春节晚会上的“麦霸”事件,在儿童歌曲 《我们和祖国一起成长》的联唱中,另外两位童星李木子和豆豆在和老艺术家合唱阶段,把话筒交给老艺术家,唯独林妙可自己独占,一点基本礼貌都没有,被网友 批为小小年纪心机太重,爱出风头。面对记者关于“春晚麦霸”等追问,林妙可则充分发挥了明星“耍太极”的本事,几乎都以“你说呢”、“还好”、“要是你, 你怎么说”作为答案,这些到底是谁教她的呢?还有和林妙可有过影视合作的演员陈小艺,也在采访中批评林妙可“说话太假,声音太嗲”。
曹操灭袁绍,定辽东,组青州军.形势大好,隐隐有一夺天下的的气势.想要发表一番演说,
鼓动人心.
荀彧怕曹操太过自负,演说弄巧成拙,寒了属下的心.立即递上一个锦囊,要曹操在演说之
时打开.第一句照着念.
到了演说那天,曹操登台,锦囊一开,上面赫然写着5个字:操,先谢郭嘉!
从今年年初开始我的老爸老妈就老是逼着我去相亲,我当然是一一拒绝。为了让我心甘情愿去相亲,老爸老妈简直可以说是不择手段。威逼利诱,晓之以理,动之以 情。老妈甚至以其精湛的演技挤出了几滴眼泪以示其心。——终于我妥协了:我去相了我平生第一次亲。
对方是我一个同事的死谠,同事说俺肯定会喜欢上她的,对方大我一个月,我80初,她79尾,相差一个月,竟然跨了一个时代。俺同事也是一大美女,心 想美女 的死谠能差到哪里去。见面之前,同事先给了我们msn,互相先接触下。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有了初步认识,搞外贸的,在市区一个写字楼上班,那是一幢每个 白领都向往的地方—— 嘉德广场。网上对她印象不错,感觉对方很大气,不像一般的小女孩扭扭捏捏的,果然是大城市的外贸工作者。第二天,网上约好见面,我上班的地方远,她下班时 间晚,下班后直奔她工作的写字楼,时间正好赶上,我到了她工作也做完了。于是我在下面等她。写字楼里的白领,风度果然翩翩,身高168,长发飘飘,身材稍 微丰满而不臃肿,体态匀称。印象最深的是穿着丝绸的及膝裙子,看惯了城市女生的牛仔裤,牛仔裙,真是婀娜多姿,风情万种。既有30岁女人的成熟韵味,又有 单身女生的狡黠可爱。当即被她迷得神魂颠倒,眼神发亮,作为30岁的男人,我已经很久没有这种激情了。大赞我同事对我太好了,这样美的人间尤物,咋就舍得 介绍给俺呢。于是屁颠屁颠跟她去了附近的川味观,开始点菜,问她喜欢什么口味,她说随便,那我就按自己的意思,清淡荤素搭配,辣与不辣的各点了几道,加点 饮料什么的,毛估估么一百来块钱。
吃完饭出来,我说我们走走散散步吧,她说好。走了没到50米,后面一个小妹急急忙忙的跑过来,说姑娘您包忘拿了,原来是刚才吃完饭,她把包不小心搁在椅子 上忘记拿了。她连忙对那个人说:“实在是太谢谢您了”
听到这个话,我突然表情由晴转阴,冷冷的看着她,她发现我不对劲,忙问我怎么了。我什么都没说,抬手就狠狠的给了她Y的2个大嘴巴子,啪啪~“清脆的响 声满大街都听见了,路人都停下脚来望着我们。
给完她两耳光,我狠狠的留下一句话就扬长而去“你丫的要先感谢国家!!!”
“先谢国家再谢爹妈”有了“法律”依据:一部恶搞的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的出台,拉开了“感谢普法”的帷幕。网友们在直呼“油菜”的同时,感叹:该感谢谁?怎么去感谢?看来得好好学学法律了。
“先谢国家再谢爹妈”有“法”可依
近日,在天涯、猫扑、百度贴吧等社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的出台,被网友尊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基本法律”。
这部“法律”由“土生阿耿”等起草,共六章,55条。分为“一般规定;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法律责任”等,“山寨”了正规的法律形式,可谓面面俱到。
“土生阿耿”首先点明了《感谢法》出台的背景:冬奥会上,周洋勇夺女子短道速滑1500米金牌,但某领导却批评其应“先谢国家再谢爹妈”,并声言要加强运动员的德育教育。
此言一出,便引起轩然大波。为此,《感谢法》在阐述立法精神后,第五条便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第六条更予以细化: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感谢程度随对方职务高低、影响大小而变化
接下来,《感谢法》进行了具体阐述,明确了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感谢人以及被感谢人的确定,以及感谢不到位面临的法律后果等。
条文规定,感谢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
应当重谢的情形有:1.被感谢人为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2.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3.感谢人在请求被感谢人提供帮助时明确约定事后重谢的;4.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重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的。
《感谢法》还具体了感谢的方式,如“点头、点歌、烧香、磕头、拥抱”等。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实施上述感谢行为,《感谢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具有完全感谢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感谢活动,是完 全感谢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运动员“先谢爹妈”可取消参赛资格
如果有人不按此法进行感谢,咋办?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就列明了违反《感谢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避免“周洋事件”重演,第51条就规定: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 向国家赔礼道歉,并重新表达感谢。比赛尚未结束的,应当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 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感谢法》的出台,让很多网友“有了行为规范”。但该法附则中表明,“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西方愚人节)则让此帖增加了很多娱乐效果。
昨日,记者通过QQ和“土生阿耿”取得了联系,得知其为上海某大学的一名教师,法学博士。
“土生阿耿”说,看到“感谢门”事件,回想社会上存在的现实的感谢现象,就想通过恶搞的另类形式来讽喻一些怪相。
网友“千山飞鸟007”:楼主开创了个人立法的新时代,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感谢行为,正确调整感谢关系,预防并解决感谢纠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系。
第三条 接受国家、社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帮助,应当心怀感激并表示感谢。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赞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党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准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十三条 感谢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重谢:
(一)被感谢人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在请求被感谢人提供帮助时明确约定事后重谢的;
(四)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重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的;
(五)有必要重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中谢:
(一)被感谢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非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较长时期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中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但又没有必要实施重谢的;
(四)有必要中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具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采取小谢或者微谢。
具有教育、医疗等义务履行关系的,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予感谢,但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自愿感谢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确保生命、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中小型感谢不足以达到感谢目的的,应当及时调整感谢策略,实施重谢。
党员领导干部等强势群体包养情人,因中小型感谢无法抚慰被感谢人导致被感谢人有自杀、揭发或者其他不利于包养人利益倾向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以悬赏广告形式承诺必有重谢或者当面答谢的,应当遵守承诺。
公安等国家政府部门发布悬赏通缉等广告的,可以不遵守承诺,完成悬赏行为的人,不得要求感谢。
第十九条 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可以采取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形式,也可以采取行为、语言、性等非物质形式。
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没有感谢,但确有感恩情意的沉默形式除外。
第二十条 物质形式的感谢,应量力而行,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以感谢为名义,实施贿赂、不当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结婚、升职、参军、入学、开业等庆典的,感谢人参与庆典活动,对领导干部重金表达感谢的,属于人际交际活动,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可以作为表达感谢的方式:
(一)点头;
(二)点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烧香;
(六)磕头;
(七)敬礼;
(八)握手;
(九)拥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语言形式的感谢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采用感谢信等书面形式实施感谢活动的,字迹应当清晰规范或者采取电脑打印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性利益作为实施感谢活动形式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被感谢人不得要求感谢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但被感谢人为领导干部或者具有其他权势足以牺牲感谢人自主意思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感谢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或者为被感谢人提供适当的场合和选择机会。
第二十四条 感谢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谢人表达感谢,也可以通过被感谢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表达感谢。
第二十五条 感谢人可以借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介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二十六条 感谢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感谢人是接受他人帮助并表示感激情意的人。
被感谢人是向他人提供帮助并接收感谢的人。
第二十七条 感谢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列当事人接受他人帮助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不予表达感谢:
(一)国家;
(二)执政党;
(三)政府;
(四)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必要表达感谢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相互提供帮助的,可以成为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具有完全感谢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感谢活动,是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为主要感恩来源的,视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其他感谢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所在单位的感谢,但没有单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感谢。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表达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感谢。
不得在感谢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之前,感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感谢活动可以代理、代行,感谢信息或者内容可以传达。
第三十三条 被感谢人包括国家、执政党、政府、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为他人提供表达感谢机会的,可以同时作为被感谢人。
通过前款规定的新闻传媒获得作品传播、广告宣传、形象推广等精神利益的,应当对新闻传媒表示感谢。
上帝、神仙、祖宗等不得作为被感谢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感谢人以苍天、大地等自然物质世界作为感谢对象的,视为没有被感谢人的单方感谢活动。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一节 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表达感谢和接受感谢的权利,特定人际关系中的当事人接受对方帮助的,应当表达感谢。
被感谢人可以拒绝接受感谢人的感谢。
被感谢人收到感谢人感谢的,应当及时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感谢。未作及时表示或者自收到书面形式的感谢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感谢。
被感谢人接受感谢的,应当作出礼节性回应,但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作为被感谢人时除外。
第三十五条 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第三十六条 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不得以被感谢人履行党政职责为由免除感谢义务。
灾区人民接受国家、政府和社会救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来自单位或者团体的帮助,感谢人应当优先感谢单位或者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可能退休、离职、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有其他变动的,感谢人可以直接感谢单位、团体或者其他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界、体育界、演艺界、商业界等行业和领域的公众人物,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就感谢对象、感谢范围、感谢方式、感谢途径、感谢程度等事宜事先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政界公众人物,就职演说或者发表上任感言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感谢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前任领导的工作基础。没有领导岗位工作经验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妥当表达感谢。
第二节 具体人际关系中的特别感谢规范
第三十九条 对父母的养育恩惠,感谢人可以在生日、节日、祭日或者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实施感谢活动。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不得与对国家、执政党、政府和单位的感谢活动发生冲突。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恩惠,感谢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给予感谢:
(一)感谢人住所地尊师重教的环境和风气;
(二)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感谢活动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换价值;
(四)感谢人对师生关系的重视程度;
(五)天气变化;
(六)感谢人的心情。
对教师实施感谢的,不得高于对公务员的感谢程度。
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感谢,学生因无法独立完成感谢活动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代理。
以学习专门技艺为目的的学徒对师傅的感谢,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体育运动员接受教练指导训练的,应当感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对于医院护理、检验等人员的感谢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求职单位领导或者面试官员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对方的兴趣、性格以及传递的需求信号实施感谢活动。
感谢人有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提前实施感谢活动,但禁止以感谢名义从事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
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系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
女方因过错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终止感谢义务。
夫妻之间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继续履行感谢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适当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存在权力隶属关系的,处于被控制或者被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的,处于控制或者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之间、团体和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感谢活动,依照行业习惯和规则实施,没有行业习惯和规则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感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帮助应当感谢而未予感谢的;
(二)违反感谢程序,不按感谢顺序进行感谢的;
(三)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虚伪、讽刺等表现的;
(四)表示感谢或者接受感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感谢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不认真、不严肃,表达不熟练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没有提供协助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重谢而没有重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中谢而没有中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重新表达感谢。比赛尚未结束的, 应当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第五十二条 灾区群众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党和政府表达感谢的,有关部门应当收缴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感谢人,应当感谢而没有实施感谢活动,或者感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感谢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感谢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后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公布了。尽管十分仓促,又带有鲜明的国家主义、公权主义、政党主义、功利主义色彩,但不影响依此对周洋感谢纠纷一案作出简要点评。
很显然,首先,感谢法确立了爱国主义原则,即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冬奥会冠军周洋在表达感谢时,应当遵循爱 国主义原则。但其对国家的恩惠丝毫未提,而只是感激了“她爸她妈”,难以认为“这小孩儿”坚持了爱国主义感谢原则。
其次,感谢法确立了感谢顺位原则,即该法第6条规定,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写进立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 意义,但周洋的获奖感言却只有对父母的传统孝敬文化,没有领会到当今社会流行的国家优位、党政优位和领导优位的文化观念,显然也不符合感谢法的这一顺位原 则。
再次,感谢法在第四章第一节“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定”中,根据第一章确立的“爱国主义”感谢原则和“国家优位”感谢原则,具体规定了国家作为被感谢人时的感 谢规则,即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的,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对此,该条第2款又进一步作 出规定,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这是针对最近出现 的国家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实施感谢活动时缺乏爱国主义精神的实际情况,专门作出的特别规定,对加强国家体育运动员的德育教育、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周洋感谢争议一案中,她正是颠倒了感谢次序,先行感谢了作为近亲属的父母,对本该置于第一顺位的国家却没有提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今办事讲求的就是有法可依。近日,有网友有感于冬奥冠军周洋的感谢事件,自编自撰恶搞了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的“法规”在各大网站论坛“颁布”。
在刚刚落幕的全国两会中,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谈到有运动员夺冠后感谢父母,没有感谢国家,因此提出要加强对运动员的德育教育一事引起了争议。
不过,“感谢法”颁布后,“先感谢国家再感谢爹娘”一说也将“有法可依”了。“感谢法”中的第一章就明确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社会主义,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 政府的感谢”。网友调侃,按此规定,公民若要在公共场合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首先感谢国家,肯定没争议。
第五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 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晚上回家。上了公共汽车。看见一个抱孩子的妇女,我主动让了座。她激动地说:“谢谢你!”我当时怒吼道:“先谢国家!”
●2010赛季中国汽车拉力锦标赛3月13至15日在黑龙江漠河县拉开战幕,作为去年CRC的国际组年度冠军,作家车手韩寒今年将转会斯巴鲁中国 拉力车队,在比赛前的新闻发布会上,韩寒按照议程,需要向记者介绍自己加入新车队的过程,韩寒特别在发言前意味深长地说了句“感谢国家,感谢组委会,感谢 父母”,引来全场爆笑。但未料韩寒刚进入第二天比赛的争夺便遭遇翻车,卫冕冠军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所幸没有受伤。前天韩寒在博客上自嘲:“先谢国家,再谢 父母,就是这个下场。”


三點一线
流金岁月